绿色食品与国际贸易
随着人类生产工业化的进程,工业废物对大气、水源、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生产环境不断恶化,许多污染物随着大气环流在全球范围内转移扩散。据极地科学考察队报道,他们在人迹从未到达过的北极冰雪中或从未施用过有机氯农药的冻土中,检出了早已禁用的化学农药六六六和DDT。由此可见,全球范围的环境污染无处不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事关国计民生,迫使各国政府不得不采取共同行动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众所周知,化学农药自从问世以来,在防治农作物病
虫害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农药的负效应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不合理的使用农药使一些病虫害产生了抗性,形成了恶性循环,加剧了对环境、食品和人体的污染。近年国内外常有媒体报道食品公害问题,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剧毒农药灌韭菜造成食者中毒、猪肉瘦肉精中毒、水产品化学污染事件、国外的疯牛病等等。总之,食品公害不胜枚举,已危及人类的健康生活甚至生存。因而,全球各国都在倡导生产和消费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蘑菇作为食品,对其要求也不例外。尤其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出口产品是否达到绿色标准,关系到买卖的成败乃至生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何为绿色产品?有哪些相关法规与标准?搞清这些问题对生产和贸易至关重要。为此,本章简要介绍绿色食品与国际贸易的有关知识。
第一节 绿色食品的标志与管理
一、绿色食品概述
绿色食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按规定方法与要求生产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国外称“天然食品”(日)、“有机食品”(日、英、美)、“生态食品”(芬兰、瑞典),其内涵基本相同,只是在某些指标及标准要求的程度上有所差异,如日本要求用于生产有机食品的土地在前三年内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农药与化肥,这与我国的绿色食品规定有些差别。我国对绿色食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绿色食品有一套完整的申报程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检测审批,产品质量合格方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绿色产品标签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如标签设计比例、颜色、字体(含英文)、外包装标志的印刷位置和上下比例都有规定。
(二)绿色食品对生态环境有特殊要求。在《绿色食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中,对产地的大气环境、生产用水、环境条件、加工包装等有很具体的规定。
(三)绿色食品对化学肥料和化学农药的使用有严格规定。《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严禁使用的杀菌杀虫剂有14大类40多种。此外,绿色食品限制使用添加剂。
综上所述,绿色食品从生产到餐桌都有严格的生产要求,同时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因而是高安全性食品。在人类生存环境已严重污染的国家和地区,在生活水平高、追求饮食安全而又依赖食品进口的发达国家与地区,人们对有安全感的绿色食品较为喜爱。因此,绿色食品的价格比普通食品高20%~30%甚至数倍以上。在美国,绿色食品的价格高30%,西欧高30%~50%;在我国,超市的绿色食品价格都比普通食品高20%~100%。
二、绿色食品的范围
我们日常接触的食品种类很多,但并不是都能够成为绿色食品,如药材类、活家禽、下脚料等。按国家商标分类法划分的下述食品类,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二十九类商品: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水产品、罐头食品、腌渍或干制水果及制品、腌制或干制蔬菜、蛋品、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色拉、食用果胶、加工过的坚果、菌类干制品、食物蛋白。
第三十类商品:咖啡及咖啡代用品、可可、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南糖、蜂蜜、糖浆及非医用营养食品、面包、糕点、代乳制品、方便食品、米、面粉 (包括五谷杂粮)、面条及米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水、冰制品、食盐、酱油、醋、芥茉、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酵母、食用香精、香料、搅稠奶油的制剂、家用嫩肉剂。
第三十一类商品:末加工的林业产品、末加工谷物及农产品(不包括蔬菜、种籽)、花卉、园艺产品、草木、活生物、末加工的水果及干果、新鲜蔬菜、种籽、动物饲料 (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麦芽、动物栖息用品。
第三十二类商品:啤酒、不含酒精饮料 (矿泉水、汽水等)、水果饮料及果汁、固体饮料、糖浆及其他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商品: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随着绿色食品产业的不断发展,绿色食品范围将逐步拓宽。另外,为实现绿色食品的全程质量控制,一些用于食品类的生产资料,如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以及商店、餐厅也将划入绿色食品的有关范围,并被许可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这对确保饮食与环境卫生,促进绿色产品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绿色食品的分级
绿色食品有其等级与质量标准。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同时为了和国际有机农业接轨,自1996年开始,绿色食品有了分级标准,目前共分两级,即A级和AA级。两个级别的主要区别在于A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产品,这与国际有机食品的标准基本相同;而A级绿色食品允许限量使用特定的化学合成产品。规定如下:
(一)AA级绿色食品 其特点是:①要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②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的化学合成物质;③按特定要求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④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要求;⑤经专门机购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二)A级绿色食品 其特点是:①要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②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③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④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⑤经专门机购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四、绿色食品的编号
绿色食品的编号目前规定为LB-XX-XX XX XX XXX X。其中每个符号,每一位或一组数字都代表一定的意义:LB—是标志代码;XX—是产品分类,如Ol是表示粮食作物类,39是指酒类(见附录);XX XX XX XXX X前两位是批准使用的年度;第三、四位表示该产品产地的国别;第五、六位表示企业所属地区,如01是北京,福建是13(见附录);第七、八、九位表示当年产品的序号;第十位表示产品的分级,“1”表示A级,“2”表示AA级。绿色食品编号表达式及含义示例如下:
LB — XX — XX — XX — XX — XXX — X
标志 产品 批准 国别 所属 产品 产品
代码 分类 年度 地区 序号 级别
LB — O1 — 96 — 01 — 01 — 001 — 1
粮食作 96年 中国 北京 第一个 A级
物 类 产品
LB — 04 — 97 — 02 — 02 — 015 — 2
蔬菜 97年 日本 东京 第15个 AA级
产品
LB — 05 — 96 — 01 — 13 — 129 — 1
食用菌 福建 第129个 A级
及山菜 产品
五、绿色食品标志与标签
为了区别于一般的普通食品,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图12-1):上方为太阳(或称嘴巴),下方有两叶片,中心是蓓蕾(嫩芽)。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安全、无污染的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上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为区别A级与AA级绿色食品在产品包装上的差异,A级是绿底印白色标志,AA级是白底印绿色标志;A级产品的防伪标签底色为绿色,AA级产品则为蓝色。其中标志的标准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
图12-1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绿色食品商标有四种形式,如图12-2、图12-3、图12-4、图12-5。
图12-2 绿色食品标志商标
图12-3 绿色食品文字商标
图12-4 绿色食品英文商标
图12-5 绿色食品标志、文字组合商标
绿色食品商标的使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因而是将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的国家管理行为。我国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2月批准、颁布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标准中规定了制作、使用绿色食品标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印制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委托定点的专业单位印刷。任何企业均不得自行生产或由其他渠道获取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为满足不同产品包装的需要,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有两类多种规格:一类为圆形,分为直径10㎜、20㎜、25㎜、30㎜或大于15㎜的任意规格;二类为126mm×52mm的长方形或按比例变化的任意规格。
(二)使用管理 1.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必须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2.非绿色食品或与绿色食品防伪标签编号不一致的绿色食品不得使用该标签。3.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应贴于食品标签或其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不得掩盖原有绿标、编号等绿色食品的整体形象。4.同一种绿色产品贴防伪标签的位置及外包装箱用的大型标签位置应固定,不可随意变化。
六、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
美国政府对食品标签要求很高。美国卫生与公众事务部食品与药物管理局(US.FDA)和农业部食品监督检验局于1992年12月制定了新的食品标签法规。199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美国所有包装食品,包括全部进口食品都必须强制使用新的标签,但对新鲜的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蔬除外;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必须在配料标识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的专用名称。美国海关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无论质量如何,都以违反食品标签法规为由自动扣留。
推行营养标示制度,对于消费者是一项好事。但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无疑增加了工作量,需要对产品进行规定的营养测试,每批产品要确保能处于营养标签所规定的误差容许值内;同时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如测试费、人工与管理费等。美国FDA要求大部分食品应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这使美国制造商为此每年多开支10.5亿美元。
有关营养标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营养标签的应用范围 美国新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具有营养标签(Natrition Labeling),但是下述8类食品可以免除营养标签:
1.一种食品的年产值在5万美元内或一个工厂的所有食品产值在50万美元内的小企业制造的食品(不包括进口到美国的食品);
2.餐馆里供应的食品;
3.立即食用的食品,如医院自助餐和飞机上供应的食品;
4.现场加工的即食食品,如糕点、熟食品;
5.临街摊贩和食品出售机出售的食品;
6.散装形式出售的食品;
7.某种疾病的病人特殊营养需要的食品;
8.普通咖啡、茶、某些调料及其它不含任何显著营养素的食品;
必须明确,必要时以上8类食品也要按新标签法规将有关营养数据印附在标纸上。此外,食品包装标签面积小于12平方英寸不必有营养数据,但应注明生产企业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便消费者查询。
(二)营养标签示例 美国食品标签采用新的版面格式,冠以标题“营养指南”(Natrition Facts),如表12-1所示。
表12-1 美国食品营养标签示例
中 文 翻 译 英 语 原 文
营养指南 Nutrition Facts
大小1/2杯(114克)每容器份数 4 Serving Size l/2 Cup(114克)Serving Per Container 4
每份量 Amount Serving
卡(路里)90 脂肪卡(路里)30 Calorics 90 Calories from Fat 30
%每日值 %Daily Value
总脂肪3克 5% Total Fat 3克 5 %
饱和脂肪0克 0% Saturated Fat 0克 0%
胆固醇0毫克 0% Cholesterol 0毫克 0%
钠300毫克 13% Sodium 300毫克 13%
总碳水化合物13克 4% Total Carbohydrate 13克 4%
膳食纤维3克 12% Dietary Fiber 3克 12%
糖3克 Sugars 3 克
蛋白质3克 Protein 3 克
维生素A 80% 维生素C 60% Vitamin A 80% Vitamin C 60%
钙4% 铁4% Calcium 4% Iron 4%
每日值以2000卡为依据,根据您的能量需要,您的每日值可高于或低于2000卡: Percent Daily Values are based on a 2, 000 Caloriediet Your daily values may be higher or lower depending on your calorie needs:
卡(路里) 2000 2500 Calories 2000 2500
总脂肪 低于65克 80克 Totar Fat Less than 65克 80 克
饱和脂肪 低于20克 25克 Sat Fat Less than 20克 25 克
胆固醇 低于300毫克300毫克 Cholesterol Less than 300毫克300毫克
钠 低于2400毫克2400毫克 Sodium Less than 2400毫克 2400毫克
总碳水化合物 300克 375克 Total Carbohydrate 300克 375克
纤维 25克 30克 Fiber 25克 30克
每克卡(路里)脂肪9·碳水化合物4·蛋白质4 Calories per gram:Fat 9 · Carbohydrates 4 · Protein4
营养标签的具体设计步骤如下:
1.取样测定 FDA规定,12种营养素的测定必须按AOAC(美国公职化学家协会)的方法,每个样品的重量为2000克。如果采用其他替代方法则要经过论证,符合要求时才能使用。
2.每次食用量 由于食品在食用时都有一个度,美国人从食用该食品的习惯一次量考虑,也为确保食品的食用量安全,要求在营养标签上标明每次食量(serving size),其单位是盎司。美国食品标签法规中每次食量是按“每次习惯消费参考量”规定的67%~200%范围来确定的。每次食量则是指4岁或4岁以上的消费者每次进食时的习惯消费量。确定每次食量要考虑美国消费者习惯的"常用家庭计量单位",一般是指杯(cup)、汤匙、茶匙、块、薄片、小块、盎司(oz)、液体盎司(floz)或其他盛装食品的家用器皿,如罐子、托盘等,或直接标出克数、毫升数。营养标签中的各营养素含量是标识每次食量中的具体营养数据。此外,还指明一个包装中所含有的每次食量的份数。
3.食用量百分比 对于总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食用纤维6个营养素的每日食用百分比,是指每次食量中该营养素含量除以该营养素的DRV值。这里DRV值是每日基准摄取值,或称摄取基准量(RDI)。美国人从健康考虑规定2000千卡(1千卡=4.1868焦尔)为参考摄入量的基础值,这是维持人体活动所消耗的热量,而维生素A和C及钙和铁的每日食用量百分比数值,是用每次食量中该营养素含量除以该营养素的RDA值。这里RDA值是美国确定的对人类营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参考量(或摄取基准量RDI),见表12-2。
表12-2 用于营养标签的美国RDA(美国FDA,1981)
营 养 素 大于4岁儿童和成人 小于4岁的儿童和成人
①必须标示
蛋白质 65克 28克
维生素A 5000I.U 2500I.U
维生素C 60毫克 40毫克
维生素B1 1.5毫克 0.7毫克
核黄素 1.7毫克 0.8毫克
尼克酸 20毫克 9.0毫克
钙 1.0毫克 0.8毫克
铁 18毫克 10毫克
②自愿标示
维生素D 400I.U 400I.U
维生素E 30I.U 10I.U
维生素B6 2.0毫克 0.7毫克
叶酸 0.4毫克 0.2毫克
维生素B12 6.0微克 3.0微克
磷 1.0毫克 0.8毫克
碘 150微克 70微克
镁 40毫克 20毫克
锌 15毫克 8.0毫克
铜 2毫克 1毫克
生物素 0.3毫克 0.15毫克
泛酸 10毫克 5.0毫克
美国对热量的需要量具体分配为:总脂肪的千卡以占30%为基础,饱和脂肪的千卡以占10%为基础,碳水化合物的千卡以占60%为基础,蛋白质的千卡以占10%为基础(指4岁以上儿童和成人),纤维按平均每1000千卡为11.5克。如以每日摄入2000千卡为基础,则总脂肪应低于65克,饱和脂肪少于20克,胆固醇小于300毫克,钠少于2400毫克。
4.其它表达 美国FDA对每一种营养素的需求对每一年龄和性别与我国的相比都是较高的,常常高于大多数人的实际需要。在营养标签中,在列出营养素及每份含量的同时,对于少于2%RDA值的营养素需标示,可放置一起,如写出XXXXXX少于2%的U.S.RDA。营养标签中的其它表达用语如下:
(1)无 即为0,用于脂肪、胆固醇、钠、糖、卡(路里)等成分,无卡(路里)即每份少于5千卡,无糖、无脂肪即每份少于0.5克。
(2)低 用在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钠、千卡等,具体规定如下:
低脂肪:每份3克以下;
低饱和脂肪:每份1克以下;
低钠:每份少于140毫克;
非常低钠:每份少于35毫克;
低胆固醇:每份少于20毫克;
低千卡:每份少于40卡(路里)。
(3)瘦、特瘦 用在肉、家禽、水产品等与脂肪有关的食品。其中瘦是指每份100克中脂肪不足10克,饱和脂肪不足4克,胆固醇不足95毫克;特瘦是指每份100克中脂肪不足5克,饱和脂肪不足2克,胆固醇不足95毫克。
(4)高 用在营养成分高出每日摄取量20%以上的食品。
(5)好的来源 用在每份平均含营养成分为每日摄取量的10%~19%的食品。
(6)减低 用在千卡比其他对象食品少20%的食品。
(7)少 用在产品的营养成分较差时,一种食品营养成分比另一种少25%以上时用。
(8)清淡、浅 用在脂肪、千卡为同种比较食品的1/3的场合。也用在色泽淡时,如浅褐色。
(9)多 用在每份平均营养成分为每日摄入量10%以上的场合。
第二节 绿色食品的标准与生产
我国绿色食品标准是国家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目前所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包括环境要求、生产操作、生产资料、产品包装、贮藏运输及其他相关标准。这些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是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必须依据的技术性要求而建立起来的,是绿色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规范,也是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的基础与准则。
一、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于2000年4月1日由农业部颁布实施 (NY/T391-2000)。该标准强调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包括水、土壤、大气必须良好,目的是确保最终产品不受污染。农田灌溉用水评价采用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地面水质标准,其限值定在地表水标准Ⅲ类至Ⅳ类之间;养殖用水评价采用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加工食品用水采用《生活饮用水质标准》GB5749-85;畜禽饮用水评价用国家《地面水质标准》GB3838-88中所列三类标准或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85。
AA级绿色食品的大气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所列的新国标一级标准,主要评价因子为: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水中的重金属及类重金属(Hg、Cd、Pb、As、Cr、F)、有机污染物(BOD5)、pH、溶解氧、有机氯和细菌学指标(大肠杆菌、细菌);要求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没有农药残留污染,土壤肥力较高,土壤质量符合绿色食品土壤质量标准。土壤的评价因子主要包括重金属及类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六六六、DDT)。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因子概括如下:
总悬浮微粒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氟化物
(TSP) (SO2) (NOX) (F)
└-------------┷-----┰-----└-----------┚
↓
大气
│
化肥 ↓ ┎Hg Cd Pb Cr As F
〉---人为因素---→产地←--水----┤BOD、pH、有机氯
农药 ↑ ┖细菌指标、溶解氧
┌------土壤-------┐
土壤污染 土壤肥力
┌-------┷--------┐
重金属类 有机污染物
┌-┰-┰-┰-┐ ┌----┷----┐
Hg Cd Pb Cr As 六六六 DDT
汞 镉 铅 铬 砷
AA级绿色食品产地的各项环境监测数据均不得超过有关标准,在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兽药、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无益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
A级绿色食品的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与AA级相同,但其评价方法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绿色食品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等各项环境监测指标的综合污染指数均不得超过1。在生产过程中,各类有机或无机的生产促进剂、添加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中对A级的要求,并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
需要指出,土壤中本来就有一定量的金属元素自然存
在,称为土壤元素背景值(几何均值),如Cd(镉)、Hg(汞)、Pb(铅)、Ni(镍)、As(砷)、F(氟)等。这些金属元素不可避免地、微量地被植物体吸收而成为“背景水平”。因此,绝对的无污染是不可能的,“无污染”是一个相对概念。此外,有些污染物通过人类活动如燃煤而释放于大气中,然后落入土地而转移进植物体,使相关食品中的污染物含量显著增加,大大超过“背景水平”。土壤评价采用土壤类型背景值(见《中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的算术平均值加2倍标准差。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对绿色食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专门研究,对土壤的质量标准是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的:
(一)根据土壤元素背景值资料,农业土壤元素背景值(几何均值)高于一般土壤元素背景值(几何均值),如以农业土壤背景值的95%限计,会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范围。因此,对绿色食品生产来说,国家一级标准显得偏严,二级标准又显得偏松,故确定绿色食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在国家的一级与二级之间。
(二)根据全国土壤元素背景值数据库中的农业土壤元素背景值,按不同的耕作方法(旱地、水田)和不同的pH值,分别确定基准值。
(三)对基准值进行多重比较,如参考国家、国外标准、“六五”期间农业土壤元素背景值调查资料,并根据绿色食品管理需要再确定标准值。
有机污染物指标仍选用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虽然从1985年起我国已经禁用,但过去使用量大、面广,在我国土壤中仍有残留。根据目前残留的水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定在0.10mg/kg。
二、绿色食品的生产资料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目前有六个,即《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兽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水产养殖用药使用准则》。这六条《准则》规定了绿色食品生产中准用、禁用、限用的生产资料及使用方法,以防止绿色食品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保证产品的安全和产地生态环境免遭破坏。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禁止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肥料、化学农药及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其评价标准采用 《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使用准则》、《生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及有关地区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相应条款。
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使用限量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其评价标准采用绿色食品相应“准则”或“规程”中的A级绿色食品的相应条款。要求所使用的农药、化肥不造成对人体 (或动物)的积累和伤害,对环境无不良影响。
(一)禁用的化学农药 生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部分化学农药如下:
1.高毒、剧毒农药,指大白鼠急性口服LD50≤5Omg/kg的农药,如对硫磷、氧化乐果、灭多威等。
2.高残留、高生物富集性农药,如六六六、DDT。
3.致崎、致癌、致突变农药,如二氯丙烷、三溴
乙烷。
4.有各种慢性毒性作用的农药,如杀虫脒。
5.含有禁用化学成分的农药,如三氯杀螨醇(含有
DDT)。例如美国对加工食品(粮谷、干果、食品)及茶叶等不允许含有敌敌畏和三氯杀螨醇残留。
(二)允许限量使用的化学农药 在生产A级绿色食品中,允许使用中、低毒性的化学农药,即大白鼠口服致死中量LD50≥5Omg/kg,但必须是低残留的。为了保证绿色食品的安全性和防止病虫产生抗药性,即便是允许使用的化学农药,每个生长季只允许使用一次,而且要严格控制使用浓度和安全间隔期。允许使用的杀虫剂有乐果、杀螟松、辛硫磷、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杀螨剂有双甲脒、尼索朗、克螨特等;杀菌剂有百菌清、扑海因、粉锈宁等。但在使用浓度上要低于正常浓度或在正常浓度的下限,安全间隔期要长于正常的安全间隔期。例如通常用50%的辛硫磷乳油1000倍喷雾防治菇类害虫,而生产绿色食品则要求1500~2000倍;使用百菌清的安全间隔期一般20天,绿色食品则要求至少30天。此外,矿物农药中的硫制剂、铜制剂,如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在绿色食品的生产中均可使用。
(三)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 在蘑菇生产中,绿色产品应从整体生态系统着手,综合应用各种防治病、虫害的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害孳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如有益菌类繁衍的环境条件,保护农业生态系统和生物的多样化,尽可能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我国权威部们的检测结果表明,食用菌生产原料中的农药残留量极微,因而对菇类产品的影响并不明显,例如日本有限量规定的十几种农药(表12-3)在我国产的蘑菇中大部分未检出,六六六和DDT虽有检出但都不超标,并离限量至少差一个数量级。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数值以毫克/公斤(mg/kg)表示,过去所用的百万分浓度(即ppm)已废止,换算关系为:mg/kg=1ppm(百万分之一)。
表12-3 日本与中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农 药 名 称 日 本 限 量 中 国 限 量
英 文 中 文 蘑菇 其它菇 粮、菜、油、籽
DCIP 二氯异丙醚 1.0 1.0
EPTC 丙草丹 0.4 0.4
2,4,5,-T 2,4,5,-T ND ND
Aachlor 甲草胺 棉籽中0.05
Acifluortensodium 杂草焚 籽粒中0.1
Amitrol 杀草强 ND ND
Amitraz 双甲脒 棉籽中0.5
Alachlor 甲草胺 籽粒中0.75
Aldicarb 涕灭威 棉籽中0.1
Alphacypermethrin 顺式氯氰菊酯 棉籽中0.2
Azocyclotin 倍乐双(唑环锡)
BPmC (Fenobucarb)? 仲丁威(巴沙) 糙米0.3
Benthiocarb 杀草丹 糙米0.2
Bentazon 灭草松 糙米0.05籽粒中0.05
Benfuracard 丙硫克百威 糙米0.2
Biphenthrin 联苯菊酯 棉籽中0.5
Blasticidins 灭瘟素 糙米0.05
Bromopropylate 溴满酯 全果中5
Bupprofezin 噻嗪酮 糙米0.3
Butachlor 丁草胺 糙米0.5
Captafol 敌菌丹 ND ND
Carbofuran 克百威(呋喃丹) 糙米0.2棉籽中0.1
Carbozin 萎锈灵 籽粒中0.2
Cartap 杀螟丹(巴丹) 糙米0.1
Chlorfenvinphoe 毒虫畏 0.5 -
Chlorfluazuron 定虫隆 2.0 2.0
Chlorothalonil 百菌清 1.0 - 1.0GB14869-94
Chlorpyrifos 毒死蜱 0.05 0.01 棉籽中0.05
Cyanazine 草净津 ND ND 籽粒中0.05
Cyhalothrin 功夫 0.5 0.5
Cyhexatin 三还锡 ND ND
Cypermethrn 氯氰菊酯 0.5 - 棉籽中0.2
Cyromazin 灭蝇胺 5.0 -
Daminozie(N-二甲氨基琥珀酸酰胺) 比久(B9) ND ND
Deltamethrin 溴氰菊酯 0.01 0.2 0.2果GB149280.5叶棉籽中0.2
Dichlorvos 敌敌畏 0.1 0.1 0.2 GB5127-85
Dicamba 麦草畏 籽粒中0.5
Diclofop-methyl 禾草灵 籽粒中0.1
Diazinon 二嗪磷 籽粒中0.1
Diethofencarb 克得灵 5.0 5.0
Difenzoquat 燕麦枯 籽粒中0.05
Diflubenzuron 除虫脲 0.1 - 糙米0.2
Denfuracarb 丙硫克百威 棉籽中0.1
Dime pipe rate 哌草丹 糙米0.03
Dimethametryn 哌草磷 糙米0.05
Etrimfos 乙嘧硫磷 0.2 0.2
Edifenphos 敌瘟磷 糙米0.1
Esfenvalerate 来福灵 棉籽中0.2
Ethoprophos 益收宝(灭克磷) 花生仁中0.02
Fenarimol 氯苯嘧啶醇 0.5 0.5
Fenbututin oxide 托尔克(苯丁锡) 果菜中1
Fenitrothion 杀螟硫磷 糙米0.4;苹果0.02~0.4
Fenpropathrin 甲氰菊酯 棉籽中0.1
Fenobucarb 仲丁威 0.3 0.3
Fenvalerate 氰戊菊酯(速灭杀丁) 0.5 0.5 0.05根0.2果GB149280.5叶棉籽中0.2
Fonofos 地虫硫磷 花生仁中0.1
Fluazifopbutyl 精稳杀得 棉籽中0.1籽粒中1
Fluometuron 棉草完 棉籽中0.1
Flufenoxuron 氟虫脲 - 0.1
Fluxalinate 氟胺氰菊酯 棉籽中0.2
Fluvalinate 氟胺氧菊酯 叶菜中1
Fomesafen 氟碘胺草醚 籽粒中0.05
Flut ol anil 望佳多 糙米1
Fthalide 氟氯苯酞 糙米0.1
Glufosinate 草胺磷 0.2 0.2
Glyphosate 农达、农民乐 0.2 -
Haloxyfod 盖草能 棉籽中3籽粒中0.5
Hymexazol 土菌消 糙米0.5
Iprodione 异菌脲 5.0 5.0
Isoprocarb 异丙威 糙米0.2
Isoprothiolane 稻瘟灵 糙米0.2
Lenacil 环草定 0.3 0.3
Lactofen 克阔乐 籽粒中0.05
Kasugamycin 春雷霉素 糙米0.04
Malathion 马拉硫磷 8.0 -
Maleichydrazide 抑芽丹 25 25
Metalaxyl mancozed 甲双灵锰锌 果菜0.5
Methiocarb 灭虫威 0.05 0.05
Methoprene 蒙五一五 0.2 -
Metolachlor 异丙甲草胺 籽粒中0.1
Metribuzin 嗪草酮(赛克津) 0.5 - 籽粒中0.1
Molinate 禾草特 糙米0.1
Mmopr onil 灭锈铵 糙米1
Ndbentazone 灭草松 0.2 0.2
Oxyfluorfen 氟硝草醚 糙米0.05
Ozadiazon 恶草酮 花生仁0.3
Paraquat 百草枯
Parathionwethyl 甲基对硫磷 1.0 1.0
Permethrin 氰菊酯 0.1 3.0
Piperophos 戊草净 糙米0.05
Phenthoate 稻丰散 糙米0.05
Phosaone 伏杀硫磷 棉籽中0.1
Pirimicarb 抗蚜威 籽粒中1
Plrimiphosmethyi 甲基嘧啶磷 1.0 1.0
Prochloraz 施保克 2.0 -
Procymidone 速克灵 籽粒中2
Propargite 炔螨特 棉籽中0.1
Propiconazole 氧环三唑 籽粒中0.1
Pyrethrins 除虫菊素 1.0 1.0
Pyridate 阔叶枯 籽粒中0.5
Ozadiazon 恶草灵 糙米0.05
Quinaphos 喹硫磷 糙米0.2
Quizalofod-ethyl 禾草克 棉籽中0.2
Sethoxydim 稀禾定 10 10 籽粒中2
Simetrayn 西草净 糙米0.02
Teflubenzuron 四氟虫脲 0.2 -
Thiabenadzole 噻菌灵(特克多) 全果中10
Thiobencarb 禾草丹 0.2 0.2
Thiodicarb 硫双威 棉籽中0.5
Thiometon 甲基乙拌磷 0.1 0.1 ND GB4788-94
Tolclofosmethyl 甲基立枯磷 2.0 2.0
Tralomethrin 四溴菊酯 0.5 0.5
Tricylazole 三环唑 糙米0.2
Trizdimefon 粉锈宁(三唑酮) 籽粒中0.5
Trizllate 野麦枯 籽粒中0.05
Thiocyclamhydrogenoxate 易卫杀 糙米0.1籽粒中0.1
Thiophanatemethy 甲基硫菌灵 糙米0.1
Trichlamide 酰菌胺 0.2 0.2
Trichlorfon 敌百虫 0.5 0.5
Triflumizole 氟菌唑 1.0 1.0
Trifluralin 氟乐灵 0.05 0.05 籽粒中0.01
Vernolate 灭草锰 籽粒中0.1
需要指出,2002年9月日本实施了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将对进口食品实行更为严格的“贸易技术壁垒”。例如,日本公布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菠菜的毒死蜱限量是0.01mg/kg,而欧盟的限量为0.05mg/kg,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美国的最严限量为0.05mg/kg。显然,日本的限量标准明显严于国际标准。
(四)生物防治技术 利用有益生物及生物农药防治病虫害不污染环境,是发展方向。例如被誉为“超高效绿色杀虫剂”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就是抗生素类杀虫剂农药。由天津市南开大学元素有机化学所合成,是一种半合成药品,其原料阿维菌素是一种生物菌素。这种杀虫剂具有超高效、无毒、无公害,双重昆虫致死率高,受环境因素影响小等特点,对鳞翅目害虫的杀虫活性提高了1~3个数量级,可广泛用于食用菌、蔬菜、烟草、茶叶等经济作物防治害虫。此外,保护和利用天敌,例如蘑菇堆肥进行二次发酵,用“益菌克害菌”也是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重要措施。还可采用灯光等物理方法防治害虫,如黑光灯诱杀菇蚊、菇蝇等。
三、绿色食品的产品标准
绿色食品的产品标准是参照国际、国家、部门、行业标准制定的,通常是高于或等同于现行标准,一般还增加了检测项目。AA级绿色食品的产品标准,要求在产品中不得检出化学合成农药及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其他指标应达到农业部A级绿色食品产品行业标准(NY/T268-95至NY/292-95)。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包括了“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两部分,其中“卫生标准”包括农药残留、有害重金属污染和有害微生物污染,要求严于国家现行标准。例1如粮食,国家卫生标准只检测10项,而绿色食品要检测农药、重金属等21项。例2如奶粉,国家卫生标准只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而绿色食品要测9项指标。例3如茶叶,普通茶叶的铅、铜重金属含量要求分别小于或者等于2mg/㎏、60mg/㎏,而“绿色标志”茶叶的标准分别是小于或者等于lmg/㎏、15mg/㎏。普通茶叶的“六六六”、DDT农药残留量标准,均是0.2mg/㎏,而“绿色标志”茶叶均是0.05mg/㎏。例4如苹果,“绿色标志”苹果的卫生标准比普通苹果要高的多(表12-4)。
表12-4 绿色标志苹果与普通苹果质量标准对比(单位:mg/㎏)
项 目 绿色标志苹 果 普通苹果 项 目 绿色标志 苹 果 普通苹果
汞(Hg) 0.005 0.01 DDT 0.05 0.1
镉(Cd) 0.03 敌敌畏 0.02 0.2
铅(Pb) 0.05 乐果 0.02 1.0
砷(As) 0.1 0.5 杀螟硫磷 0.02 0.4
氟(F) 0.5 0.5 倍硫磷 0.02 0.05
六六六 0.05 0.2
四、绿色食品的其它相关标准
(一)《绿色食品贮藏、运输标准》 该标准对绿色食品的贮藏、运输条件、方法、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这利于保证绿色食品在贮运过程免遭污染、保持品质,利于环保和节能。
(二)《绿色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该标准正在制定中。从保护环境出发,未来绿色包装材料应达到减量化、重复使用、再循环和再降解的要求,以便能实现节省资源、可回收利用、避免废弃物产生等效果。
绿色食品自诞生10年来,我国除了制定颁发了以上标准,还出台了《绿色食品推荐肥料标准》、《绿色食品推荐农药标准》、《绿色食品推荐食品添加剂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标准》等等。这些标准不是绿色食品生产与质量控制所必需的标准,只是作为一项促进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辅助性标准,生产实践中采用这些辅助标准对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产品质量有积极的效果。
国际产业界推崇ISO 9000,其侧重于产品质量和管理;最近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SO)又推出了环境管理标准ISO 14000系列,它涉及企业的环境管理、审核、环境影响、产品标志、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等。二者将一起作为世界贸易的标准,是世界贸易市场目前经过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绿色”通行证。可见,发展无污染绿色食品不仅是我国国计民生的需要,也是国际贸易中必须通过的重要屏障。
第三节 世贸组织与国际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WTO的总部设立在日内瓦,至2002年6月1日为止,共有145个成员,代表着145个不同国家和独立关税区。WTO是处理国家间有关贸易方
面问题的国际性组织,其成员之间的经济贸易已占世界总贸易量的90%以上,因而有“经济联合国”之称。WTO的宗旨是:在确保各国人民生活水平和充分就业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地实现双边或多边贸易的自由化,达到全球资源最佳配置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人类的这一宏伟目标,则必须规范国际贸易的相关规则,其中乌拉圭回合中所签署约有关WTO运行机制的一揽子协定,是实施国家间贸易往来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本节概括介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知识。
一、自由贸易与非关税壁垒
(一)自由贸易原则 WTO所制定的贸易规则内容,强调贸易各方应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产品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由成本和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按比较优势最大限度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过程中应生产什么及产品价格、质量要求、减让条件等等,完全没有“行政干扰”或“计划生产与配给”的内容。自由竞争是其基本原则。要求在WTO的各成员方之间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理性、自由的市场贸易环境。当然,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只是限制于关贸总协定框架之内有约定条件的自由。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要求实行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包括贸易双方在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行政方法、规章程序、销售和运输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内地税和费用、贸易过程采用的全部法令与条例等等,每一成员都要给予任一其他成员以优惠、特权和豁免,都要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这是WTO各成员方之间正常经贸往来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总协定自由贸易规则的核心,其要求一个成员方对来自其他成员方的进口产品应当征收同等水平的关税,采用统一的估价和计费办法,实施统一的进出口规章手续,对任一成员方在贸易利益、优惠、特权、豁免等方面都要求无条件等同,即要求在同一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我国丰富的食用菌产品可向145个成员方出口,享受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例如,韩国高达65%的蘑菇进口关税将大幅度下调,日本12.8%的蘑菇进口关税将下降至4%~5%,这无疑会促进我国的食用菌产业。
(三)非关税壁垒 又称为“绿色壁垒”。有代表性例子是1995年世贸组织(WTO)制定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商品进口国执行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商品标准和法规形成的贸易障碍,例如有些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出口国产品生产与出口的难度,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被称为“非关税壁垒”或“绿色壁垒”。
我国加入WTO后,上述“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外贸出口的新障碍。据我国海关调查,目前我国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外贸企业受到贸易技术壁垒的影响,部分产品失去了市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二、我国食用菌产品的出口
近年来,我国食用菌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食用菌生产大国。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统计,2001年全国食用菌总产量达到781多万吨。食用菌产品也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出口农产品及加工食品。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从1997年到2002年6年间,累计出口量为247.08万吨、出口值34.73亿美元(葛双林,2003)。
(一)蘑菇的加工与出口 蘑菇(我国海关总署2002年统计目录的商品名称为小白蘑菇)是目前世界上人工栽培最广、产量最高、消费量最大的食用菌品种。蘑菇在我国于1930年小面积栽培成功,1966年在福建进行规模栽培和批量加工,1967年出口试销蘑菇罐头31吨;从80年代初开始,蘑菇罐头成为我国罐头出口创汇超过1亿美元的拳头产品。
近年来,我国蘑菇的产量仅次于平菇、香菇,居第三位。蘑菇除少量直接供市场鲜销外,主要用于加工,其加工产品为蘑菇罐头、调味蘑菇罐头、盐水蘑菇、醋酸蘑菇、速冻蘑菇、脱水蘑菇及保鲜蘑菇等。其中以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为主要产品,蘑菇罐头也是国际食品贸易传统的大宗商品。多年来,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创汇约占食用菌产品出口创汇的23~35%,蘑菇罐头出口创汇约占罐头产品出口创汇的15~20%。
2002年蘑菇罐头出口量为18.41万吨、出口值1.52
亿美元、平均换汇825.36美元/吨。其中:出口量欧洲占44.09%、亚洲占35.97%、北美洲占12.14%、南美洲占3.76%、大洋洲占2.48%、非洲占1.55%。出口值欧洲占41.54%、亚洲占36.60%、北美洲占14.02%、南美洲占3.84%、大洋洲占2.53%、非洲占1.47%。
蘑菇罐头出口到94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量在5000吨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12个:德国、加拿大、香港、日本、马来西亚、荷兰、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韩国、美国、罗马尼亚、菲律宾。出口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10个:德国、加拿大、香港、日本、马来西亚、荷兰、美国、爱沙尼亚、俄罗斯联邦、韩国。
2002年盐水蘑菇出口量为1.12万吨、出口值为1.07亿美元、平均换汇为958.60美元/吨。其中:出口亚洲69.19%、欧洲21.85%、南美洲2.90%、北美洲6.06%。
出口值亚洲占69.27%、欧洲占23.79%、南美洲占3.03%、北美洲占3.92%。
盐水蘑菇出口到25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量在500吨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5个:日本、荷兰、台湾省、泰国和加拿大。
(二)2002年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简况 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2年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量为38.21万吨,出口值4.63亿美元,平均换汇1213.03美元/吨,与2001年同比分别下降16.11%、17.95%和2.19%。
据2002年海关统计,15种出口产品与上年比较如下:
1.出口量增长的产品有6种:茯苓44.87%、干木耳15.77%、小白蘑菇罐头7.68%、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块菌5.54%、干银耳1.29%和冷冻松茸0.70%。
2.出口量下降的产品有9种:盐水小白蘑菇64.99%、其他干蘑菇及菌块(包括香菇)56.56%、鲜或冷藏菌块51.03%、冬虫夏草46.28%、其他暂时保藏的蘑菇及菌块32.27%、末列名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包括灵芝)24.40%、盐水松茸3.26%、其他伞菌属蘑菇罐头3.12%、其他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伞菌属蘑菇2.81%。
3.出口值增长的有9种:其他伞菌属蘑菇罐头55.27%、茯苓49.14%、冬虫夏草31.30%、小白蘑菇罐头28.75%、干木耳26.13%、盐水松茸20.61%、冷冻松茸13.88%、干银耳3.18%和其他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伞菌属蘑菇0.63%等。
4.出口值下降的有6种:盐水小白蘑菇60.56%、鲜或冷藏菌块44.64%、其他暂时保藏的蘑菇及菌块37.71%、其他干蘑菇及菌块(包括香菇)36.81%、未列名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包括灵芝)10.15%、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菌块2.71%。
平均换汇除其他暂时保藏的蘑菇及菌块和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块菌分别下降8.03%和7.82%外,其他13种均有所提高:冬虫夏草144.44%、其他伞菌属蘑菇罐头60.26%、其他干蘑菇及菌块(包括香菇)45.45、盐水松茸24.67%、小白蘑菇罐头19.57%、末列名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包括灵芝)18.84%、冷冻松茸13.09%、鲜或冷藏菌块13.06%、盐水小白蘑菇12.66%、干木耳8.95%、其他非醋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伞菌属蘑菇3.54%、茯苓2.95%、干银耳1.86%。
2002年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到11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出口量亚洲占55.98%、欧洲占31.07%、北美洲占8.12%、南美洲占2.65%、大洋洲占1.46%、非洲占0.85%。
出口值亚洲占63.46%、欧洲占25.48%、北美洲占7.44%、大洋洲占2.47%、南美洲占2.03%、非洲占0.56%。
出口量在万吨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12个:日本、香港、韩国、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意大利、荷兰、俄罗斯联邦、爱沙尼亚和台湾省。
出口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百15个:日本、香港、德国、韩国、意大利、美国、马来西亚、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俄罗斯联邦、爱沙尼亚、台湾省、法国、印度。
2002年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年,食用菌产品出口,除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外,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明显增多,食用菌产品的安全性对其出口的不利影响更加突出,这是2002年食用菌产品出口量和出口值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三)出口量下降的原因 我国15种食用菌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值虽然有增有减,但是总的出口量和出口值是下降的。究其原因,外因是某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作怪,内因是我国出口产品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举例如下:
1.进口国“反倾销”的影响 例如,2001年美国对我蘑菇罐头实施“反倾销”3年。在这3年中,我国有些生产和外贸企业申请美国复议,获得较有利的反倾销税率,但只是部分恢复对美出口蘑菇罐头。
2001年4月,日本政府启动“临时保护措施”,以限量和加征266%的高额反倾销税等手段,限制中国鲜香菇的进口,致使我国生产者和出口商遭受严重损失。此外,日本还以“贸易技术壁垒”如农药残留指标、严格检疫等手段,阻遏进口我国食用菌产品。
2.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 近年来,过去进口我国食用菌产品的多数外国公司在我国建立了代表处或委托代理商,对我国食用菌产业了如指掌,在产季来临前迟迟不给报价,待生产形势初步明朗时,一再压低产品价格,使我国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难以应对,产品利润空间很小,甚至亏损。例如,日本的森产业(Mori)公司在河北保定建有食用菌产品的收购加工厂,以很便宜的价格在产地收购小平菇初级产品(盐渍菇),然后出口到日本再进行深加工增值。
3.国内企业之间恶性竞争 近年来,我国食用菌渠
道拓宽,对外贸易商家增多,但也严重出现了经营者各自为政、无序销售竞争、出口报价低、自相残杀的现象,最终坑害菇农,而外国进口商却“渔翁得利”,不仅肥水外流,而且还会导致该商品承受国外反倾销制裁的风险,这是多年来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
4.原料性产品出口比重大 我国出口的食用菌产品,不少是大包装、原料性的干制品、盐渍品、冷冻品或初加工产品,产品附加值低,数量大却换汇少。
5.食用菌产品质量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用菌栽培与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产品大多没有进行质量认定,没有采用国际标准,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即使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也可能被列为低劣商品,有些产品遭到国外退货、索赔。例如,我国有些菇农在食用菌栽培中常使用农药防治病虫害,有些地区在蘑菇的生产中可能使用生长激素比久(Daminozie),该药在日本的农残限量中是“不得检出”(ND)。此外,蘑食品在加工阶段有时使用焦亚硫酸钠漂白,可能导致二氧化硫超标。有的产地还有重金属污染,或加工产品使用防腐剂超标等。
2002年1月中旬,香港报纸刊登了内地香菇含有甲醛的消息后,使得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香菇销售严重受挫,给经销商、主产地菇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问题如此严重,中国食用菌协会为调查清楚我国香菇含有甲醛的实际情况,选择了12个有代表性的香菇生产县(市)和日本、韩国的干香菇样品,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用菌研究所、福州绿谷生物药业技术研究所三个单位同时测定甲醛含量,还委托福州绿谷生物技术研究所对香菇自身产生甲醛的机理进行研究。三个研究所测定的香菇甲醛含量数据基本一致,大部分在正常范围内(30Omg/㎏左右),同日本、韩国香菇的甲醛含量在同一个水平上。但也有个别样品甲醛含量较高。
2002年3月,中国食用菌协会在河南省召开了香菇含有甲醛问题的研讨会,结论认为香菇甲醛含量较高的原因有二个:一是香菇子实体在其生长发育过程中,可自然生成一定量的甲醛,这可能是香菇生理代谢的产物。日本科学家在30年前就发现了这种现象,一般干香菇含有甲醛250~30Omg/㎏。其它食用菌如蘑菇、平菇、黑木耳、银耳、姬松茸、白灵菇、灵芝等都没有发现这种现象。二是有的生产者为了防治杂菌,在生产中使用了一些甲醛,加大了香菇子实体内甲醛残留量。
甲醛具有易溶于水的特点,香菇经过清水浸泡和热锅烹调煮炒,绝大部分甲醛被浸除或蒸发掉,完全可以安全进食。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所和福州绿谷生物所在测试中,把香菇在清水里浸泡10分钟,甲醛含量很快就降到24~40 mg/㎏,然后经煮5分钟,又降到23mg/㎏,证实了香菇经清水浸泡和煮炒后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
三、蘑菇罐头的贸易问题
1999年世界蘑菇罐头产量达61.2万吨,我国与荷兰的产量均达16.32万吨,法国10.2万吨,印度6.12万吨。2000年世界蘑菇罐头进口量为64万吨,德国进口量最多,达20.4万吨,其次美国为10.2万吨,法国为5.1万吨。法国与荷兰蘑菇罐头生产量高,但进口量也较多,荷兰每年进口2.04万吨;日本2000年进口1.39万吨,从中国进口1.19万吨。
(一)中国的蘑菇罐头 我国的蘑菇罐头生产自50年代末开始,60年代开始批量出口,70年代我国蘑菇罐头质量不断提高,采用低铬马口铁作为容器包装,内容物色泽保持不变,并达到最佳水平,同时防止硫化物集中腐蚀,大大延长了产品的保质期。特别是80年代以来,蘑菇等经济作物得到很快发展,为罐头行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料,70年代未到1985年蘑菇罐头的年出口量已超过10万吨,创汇额超过l.2亿美元。1995年蘑菇罐头年出口超过20万吨,创汇达到2.56亿美元。我国已是蘑菇罐头出口最多的国家,对于国际市场有着较大的影响,据统计,从198l年至1999年20年中我国出口蘑菇罐头合计达到243.46万吨,创汇额达到27.86亿美元,为我国经济建设和农民致富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欧盟的配额制度 欧盟为保护其各国市场,多年来对蘑菇罐头贸易商进行配额制度的限制,其实欧州的进口商大多希望增加配额以弥补欧洲蘑菇罐头产量的不足。他们认为,蘑菇罐头的短缺将会使来年发生麻烦,希望欧盟能够明白他们需要中国的蘑菇罐头。此外,欧洲的加工商近年出现原料短缺问题,从1996年以来欧洲的蘑菇罐头产量已下降15%,法国的蘑菇罐头产量已下降20%。欧盟内部最大的供货国荷兰的蘑菇罐头产量已减少5%。
由上述原因,欧盟蘑菇罐头的进口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从200l年起将增加到72790吨,增长1.27%。
1998年,欧盟蘑菇罐头的进口配额已由1997年的62660吨增加到68215吨,增长8.87%。具体分配的数量为:波兰39150吨,(增长15.55%)、中国22750吨(持平)、保加利亚1575吨(增长15.81%)、罗马尼亚450吨(增长18.42%)、其他国家4290吨(持平)。1999年欧盟蘑菇罐头的进口配额增加数为70045吨,增长2.68%。2000年增加到71875吨,增长2.61%。
由于蘑菇罐头国际贸易的不断拓展,也出现了许多困扰人的问题和争执,实际上是市场竞争激烈、尖锐的反映。既是一般的经济问题和贸易保护主义,也交扯着一些政治因素。美国是蘑菇罐头生产大国,也是主要的进口大国。1983年美国一批菇农和加工厂通过美国部分国会议员多次举行听证会,迫使美国政府对进口中国蘑菇罐头实行高额反倾销税,在我国外贸、轻工等有关部门派代表据理力争下,其图谋未能得逞,我国取得了胜利。
(三)肠毒素事件 美国是食品罐头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美国人均年消费食品罐头约90公斤左右,每年要进口各类罐头1000多万吨,其中水果罐头约40万吨,因此,食品罐头出口到美国是很有发展潜力的市场。
1989年2月份在美国连续发生数起食物中毒事件,事后据美方报道称与食用中国蘑菇罐头有关,错误地认为中国蘑菇罐头内含有葡萄球菌肠毒素,1989年10月13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正式公布从当年10月17日起对中国输美的所有蘑菇罐头实行自动扣留(即禁止进人美国)。接着引起世界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欧共体、日本等国的连锁反应,有些国家政府对中国的蘑菇罐头采取加严检查,并限制进口的措施,使我国59家蘑菇罐头厂(当时我国有59家罐头厂向美国FDA进行低酸食品登记)和上百万菇农面临极为严峻的局而,经济上蒙受极为重大的损失。后来我国政府和轻工、外贸、商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试验研究、抽样实测均为阴性,最后证实我国蘑菇罐头采用的原料及加工工艺条件不可能污染葡萄球菌肠毒素,国家商检局和轻工代表在柏林、巴黎、香港三次国际会议上介绍我国的研究成果,并多次派代表团去美国、加拿大访问交流,最终迫使美国、加拿大都不再将肠毒素作为阻挠中国蘑菇罐头进入美国、加拿大市场的主要根据。但从l990年3月开始,美国FDA仍认为我国蘑菇罐头厂的生产条件达不到美国“良好作业规范(GMP)”及“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的要求,允许我国蘑菇罐头有条件地进人美国市场。加拿大卫生福利部从严检查我国罐头的容器密封结构。澳大利亚也从严检查我国蘑菇罐头的内容物感官质量等等。
1992年美国恢复了对中国蘑菇产品的进口。1998年初美国数家蘑菇罐头的生产厂再次提出对我国蘑菇罐头实行反倾销,美国商务部立案对我国出口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由中国土食品土畜商会进行应诉,历经一年的调查取证等法律程序,1999年2月底美国政府仲裁对我国出口蘑菇罐头征收121.47%~198.63%的反倾销税。
美国是蘑菇罐头主要生产和进口国,并且人均年消费蘑菇逐年增长,是很有潜力的大市场,今后美国对我国实行高额反倾销税,我国的蘑菇罐头只能退出美国市场,这将使我国广大菇农和罐头厂蒙受极其严重的损失,仅福建省菇农就减少2亿多元的经济收入,我国每年将少创外汇5000万美元。1995年前后我国已是蘑菇罐头产量第一大国,今后将退居第二位。现在已有多家蘑菇罐头厂倒闭或减产,蘑菇罐头加工能力过剩,设备闲置,职工下岗,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在美国有上千万的华裔、华侨和长期在美国工作、学习的华人,非常思念国内的特产食品和我国传统烹调菜肴和点心,通过科学加工保藏出口到美国肯定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如我国传统四川泡菜,韩国采用我国的大白菜加工成泡菜,再和韩国特产辣椒调味酱拌和,每年出口创汇高达20多亿美元,在美国销售很多,售价很贵,一磅价格1.5美元左右。与此相反,现在我国北方地区大白菜作为低档蔬菜,销售很困难,非常值得我们食品工业科技人员思考。
欧共体对进口蘑菇罐头征收21%的关税,但从其成员国法国、荷兰可以自由免税进口。对其他国家进口蘑菇罐头实施数量配额限制。欧共体内荷兰、法国都是蘑菇罐头的生产和出口大国,是我国最大的竞争对手。
我国自从外贸体制改革以后,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宏观政策失控,造成无序竞争,高价抢购蘑菇原料,出口蘑菇罐头低价竟销,造成这次退出美国市场的恶果。如果不引以为戒,进行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蘑菇罐头出口自律价,我国蘑菇罐头出口前景实难预测。
1996~1997产季,受国际蘑菇罐头价格严重下跌的影响,国内蘑菇业再次受到打击,尤其是福建省受挫更甚。因此在准备发展蘑菇的新区,不应先考虑加工蘑菇罐头出口到国际市场,应首先考虑立足于国内,扩大内需,这是今后的重要任务。
国内市场是蘑菇的最大市场,也是最可靠的市场,我国l2.5亿人民,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蘑菇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多。可以通过鲜销、保鲜、冷藏、速冻、干燥等多种加工方法进行销售,以满足国内外消费者的需求。应当指出,蘑菇生产成本和售价比平菇高出很多,所以还要考虑国内消费者对蘑菇价格的接受能力。必须事先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如没有市场就不要发展,市场能消化多少,就发展多少。千万不要盲目发展,一哄而起,以免造成菇农的经济损失。
四、我国的蔬菜出口贸易
这里介绍我国蔬菜生产与出口贸易概况,以使读者更全面的了解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蔬菜生产与消费概况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与出口国,2000年蔬菜种植面积为1523.6万公顷,产量4.24亿吨,人均达到300多公斤 (世界人均只为102公斤),连续5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城市居民蔬菜消费量1983年人均为165公斤,此后逐年下降,2000年只为114.72公斤,城市居民蔬菜年人均消费量降低的原因一是北方城市冬贮菜减少,细菜增加;二是南方城市水果、水产品、肉食品增加,起了替代作用。
我国蔬菜生产成本比发达国家低,蔬菜价格约为国际市场价的12.5%~20%,蔬菜生产具有价格优势。2001年11月份,北京批发市场平均每公斤价格胡萝卜0.66元、黄瓜1.56元、茄子1.65元、生菜0.91元、西红柿1.38元,而日本东京市场上述五种蔬菜的价格依次每公斤为:6.35元、4.57元、28.38元、5.68元和17.74元(东京蔬菜为我国进口的蔬菜)。因此加入WTO为我国蔬菜出口提供了广泛的市场空间。
我国蔬菜出口的品种主要有:冷冻蔬菜、清水笋、豌豆、大蒜、大葱、番茄、马铃薯、黄瓜、大白菜和青椒等,以鲜冷冻菜出口为主,其次是加工保藏蔬菜和干蔬菜。出口多集中于日本、韩国、美国、东南亚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还有独联体国家和少数欧洲国家。日本是世界上最大蔬菜进口国,我国蔬菜出口日本具有价格和运程短(海运10天)的优势。2000年我国出口蔬菜239万吨,出口额15.34亿美元;2001年达到393.6万吨,出口额23.4亿美元。2000年我国出口日本的葱为16.8万吨,价值4390万美元;鲜蘑菇出口4.1万吨,创汇6100万美元。
我国1995年进口蔬菜1.6万吨,价值1241万美元;2000年蔬菜进口增至11.7万吨,价值7606万美元,主要进入高收入阶层家庭和星级宾馆、饭店、超市。进口蔬菜其价格因增加了运费和关税而比国产菜高2~4倍,且鲜度差。我国利用地域广、气候差异大、人工气候房栽培等条件发展进口蔬菜栽培,已使进口菜价格逐步下跌。但入关后关税下降,某些蔬菜的进口量将会有所增加。
(二)蔬菜出口贸易中的问题 2001年3月,日本农林省宣布,从4月1日起到10月底,对所有进口农产品实施检疫管理。以神户港为例,由原来每天检疫200多件产品降为每天只能检验41件。而中国出口日本生鲜蔬菜每年高达100万吨,这一非关税贸易壁垒必然影响到中国的蔬菜出口商和生产商。
1.大葱、蘑菇及草席问题 2001年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葱、蘑菇及榻榻米用灯草三种农产品实施“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因为日本这些贸易壁垒措施,导致中国大量蔬菜对日出口公司的倒闭危险。专门做中日蔬菜贸易的日本KIFA公司代表讲,日本对大葱、香菇等蔬菜的进口限制由于没有预先通知,已经向日本发出的货有一大部分由于检疫通不过而烂掉。新鲜蔬菜保质期仅29天,从中国运往日本路途上耗去10天左右,通关过不去,经销部门完全可能血本无归。更重要的是,大部分鲜菜被拒之门外,产地农民必须减产甚至停产。KIFA公司在中国福建、山东等有1.5万亩生产基地,年贸易额600万美元,其中90%来自中日贸易。山东安丘县是日本大葱生产大县,全县有大大小小几百家大葱生产加工厂,安丘鲁东食品有限公司讲,由于去年、前年效益非常好,今年扩大了种植面积。这项制裁的实施,将使大批加工厂倒闭。
2.冷冻波菜问题 日本将过去18种冷冻蔬菜检查范围扩大到全部的冷冻蔬菜产品,由于日本没有为冷冻菠菜规定毒死蜱的残留限量标准,因而参照新鲜蔬菜的农残量标准掌握。但是冷冻菠菜是用新鲜菠菜经加热漂烫、冷冻加工而成,缩重很大,通常几公斤鲜菠菜才能加工一公斤冷冻菠菜,将新鲜菠菜的残留标准套用在冷冻菠菜上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根据国际有关规定(CAC),加工品与未加工品的农药残留标准存在差异,如果确有需要,应当分别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日本厚生省对进口食品实施的是抽样检测制度。2002年1月4日至6月25日抽检的从中国进口的5341批蔬菜中,共查出农药超标13起,仅占检测量的0.2%,而且绝大部分是菠菜。
日本规定的菠菜毒死蜱残留限量存在着严重的歧视性。通常,就同一种农药残留量而言,人均日摄入量越大,其残留限量规定就越严,但日本对各类蔬菜的毒死蜱限量规定却不符合这一常理。在日本,萝卜平均日消费量是47.3克,菠菜平均日消费量是22.8克,菠菜的平均日消费量在各类蔬菜中是属比较少的,但其毒死蜱残留限量却是最严的。
我国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出,日本一直是中国蔬菜出口的重要市场,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出口蔬菜量为72万吨,价值6.3亿美元,其中冷冻菠菜为1.9万吨,价值1500万美元。分析人士认为,日本使用的是绿色壁垒手段,其目的是限制中国商品进口。
2002年7月间,日本单方面决定加大对中国出口蔬菜检验的抽样比例,并将个别企业冷冻菠菜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一事通过媒体炒作。据日方向中国质检总局通报,中国输日冷冻菠菜毒死蜱残留超标率约为6%,但中国质检总局指出所谓超标主要是由日本单方面制定的不科学、不合理的毒死蜱的严格限量所导致的。日本每年进口的4万吨到5万吨菠菜中有99%来自中国。如果日本采用国际标准,我国输日冷冻菠菜残留不合格率将降低50%。
五、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
国际贸易就是国际商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突破某些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首先要了解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和规则。食用菌属于农产品,其出口贸易大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签约前的政策咨询 出口国配额制度、进口国配额或许可证制度、货物是否来自限制的国家和地区、输出国和输入国家间的双边协议、国外通关所需手续,如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熏蒸证书、放射证书、产地证等。
(二)订立合同开具信用证 由贸易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成交确认书),开具信用证,在合同中描述产品属性、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日期、保险、检验及通关用的证书等.
(三)生产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或注册的加工厂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按照输入国的有关法律(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进行加工生产,经厂检合格后出厂。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追求无可挑剔的产品质量,这在质量管理上要求企业应获得IS0 9000系列质量认证,或推行GMP(良好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料生产到消费者餐桌都得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以使绿色食品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四)外贸验收 外贸公司对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报检。
(五)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一道国门。出口企业按照规定,持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工厂检验合格单、和外贸公司的商品验收单、包装性能结果单等手续进行报检。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与输入国的双边协议、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办理《换证凭单》或《通关单》,然后报关。
(六)报关 出口企业办完报检手续后,持《通关单》、《产地证》、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办理报关手续。这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二道国门。
(七)船运 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商品,委托船公司装集装箱集港,经港口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后装船出运。
(八)国外检疫 国外动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一般是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检疫职责分明,检疫范围明确,没有多部门的交叉、重复现象。有些农业发达国家的口岸动物检疫与植物检疫机关是合并在一起的,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荷兰等等。输入国的检疫机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动植物检疫法)查验有关单证,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
(九)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是根据输入国制定的各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查验该批货物是否符合输入国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来自认可的加工厂;食品是否安全,比如农残、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标;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标签等检查。这些职能各国的主管部门也不相同,美国由FDA执行,日本由医药局食品保健部执行,口岸检疫所具体办理。欧盟15国由欧盟委员会食品兽医办公室负责对外谈判,各国口岸部门联合预警的机制,也有的国家与海关联合执行。国外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查是输入国家的官方行为,如被对方检查出问题,对方一般采取检疫处理、退货、销毁等手段处理该批货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货。
(十)国外检验 国外的检验有部分国家是官方行为,也有部分是民间的中介行为,如公证等形式,他们检验政府强制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如数量、重量、品质、规格、性能等检验项目。
(十一)通关 交纳关税货,提货出港。
(十二)买方验收 买方根据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结算,出现规格不符、短重、混有异物情况,由贸易双方协商解决,或提出索赔或做退货处理。
通过上述由买到卖的过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在于,每一票货物,不管数量多少,不管货值多少,都有输出国和输入国政府的强制参与,一旦货物被对方官方检出问题,除本批货物受到损失外,还有可能对输出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甚至封关,乃至形成两国的贸易争端。
我国菇类食品加工厂的卫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2000年,河北省石家庄某厂和宁晋某厂出口意大利的盐渍平菇被检出微生物超标,遭到退货,在欧盟各成员国预警并两次照会中国官方。
在食用菌产品检疫方面,除韩国与我国签定了双边协议外,其他各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动向,但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另外就是包装检疫的问题,如果使用的是木质包装,就应该符合输入国的有关规定。比如大部分国家不允许带树皮,有的国家不允许有大于3毫米的虫洞,有的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等等,有关内容请参见附录中关于《外贸检验检疫对食品生产的规定》。
六、美国的食品进口程序
食品类产品要能进入美国市场,首先产品的生产工厂要达标,另食品中有害的化学品或污染物要低于最高限额,且外包装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等。在此情况下,美国对食品进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获知到货 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货物到达港口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入境口岸海关递交申报单和填写进口文件,海关在FDA管辖范围及时通知当地的FDA。FDA通过以下途径获知监管食品入境:
1.海关入境申报单复印件(CF 3461,CF 3461ALT,CF 7501或其替代件);
2.发货单、商业发票的副本,以及担负责任、税务和接收处罚之保证。
(二)抽样检验 FDA审核进口商的入境申报单后,根据食品的性质、FDA当年的监测重点、及该种食品以往的记录等等,确定是否要进行实物检查、码头检查或抽样检查。FDA获取实物样本,并将样本送FDA所属实验室进行检验分析。FDA最常见的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量、杂质、微生物、毒素、包装和标签等。
如果是属自动扣留(automatic detention)者,FDA不做抽样检验即签发扣留与听证通知(notice of detention and hearing)。
如决定不做抽样检验,FDA向美国海关和提出申请之进口商签发"放行通知书"。对于FDA来说,该货物即放行了。如果进口食品因质量、卫生等问题需要采样,则在取样前FDA应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发出“抽样通知”(FD712),该货物必须保持原封不动,等待进一步通知。FDA取样之后,进口商可以将货物移至其他码头或仓库。
(三)结果认定 FDA经分析确认样本符合要求,即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签发“放行通知”(FD717);FDA分析认定样本"似乎违反FDA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则FDA向美国海关和进口商签发“扣留和听证通知”(FD777),该通知要说明违法原由和性质,给进口商十个工作日陈述可以接收该货物的理由。这个听证是进口商为该批进口食品进行辩护和(或)提供证据使其合法入关的惟一机会。
(四)举行听证 FDA对该产品是否可以接收举行听证会,这是进口商陈述事务的机会,仅限于提供有关的证据。当产品不合格时,FDA向进口商签发“拒绝入境通知”(FD772),并随附上"抽样通知"和“扣留和听证通知"的复印件以及货物处理方式的通知。
听证时,进口商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要求,提供经可靠实验室检验、符合已公布的人类食物中污染物和残留标准的抽样结果,针对该货物是否可以接收,做出口头或书面证词。进口商或其指定代表对"扣留和听证通知"既不作出反应,又不要求延长听证期限,则是放弃辩护。
(五)重新测评 据此,FDA将再次扩大采样量,重新检测评估,若样品确实是合法的,便签发"放行通知",并随附"原扣留现放行"的解释材料送交海关和进口商。反之,则维持原有决定,按违法样品处理。
(六)改善申请 如果FDA认定样品"不合格",进口商可以递交"改善或采取其他措施授权(FDAFD766)的申请书,否则,FDA将签发"拒绝接收通知"。
FDA批准进口商的改善程序与方式,并在中请书中说明,经批准的申请书含有"末接FDA的放行通知前,商品须保持原样,不能任意移动"的声明。
如果过去的经验显示进口商提出的办法不会成功,FDA会认为进口商的改善方式无效,不同意改善。第二次即最后一次请求中,除非进口商提出有意义的
改进实施办法以保证相当的成功可能性,否TWFDA将不予考虑,申请人将从FDAFD766表上得到通知。
进口商提出"改善或采取其他措施授权(FDAFD766)"申请,多要求允许将掺假或误贴商标的食品通过重新贴标签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符合要求,或将其转移成非食用物品,同时,进口商必须提出使该食品符合要求的具体办法。
(七)改后判定 进口商完成所有改进程序,通知FDA货物可以检查或抽样了。FDA采集经改善处理之食品样本以决定其是否符合标准。FDA审核进口商提出的改善程序,对于清算损失的赔偿须订立契约。FDA进行后继检查、采样以决定其是否符合改进授权条款。
FDA分析认为样本合格,向进口商和美国海关发出“放行通知”;FDA认定样本仍然不合格,要求作销毁或退回处理。FDA监管收费在FAD790表中估算,副本送美国海关负责收取总费用,包括海关人员所需的费用。
根据以上所述美国的食品进口程序,我国食品出口商和美国的进口商要想做到加快商品入境,应做好的工作为:①在货物起运之前确定待进口之产品是合法的; ②请私人实验室检验待进口食品样品并核对对加工厂的分析。虽然这些分析不是最后结果,但是可能显示该加工厂具备生产满意和合法产品的能力;③货运合同之前,熟悉FDA之法律要求;④请求负责食品入境口岸的FDA地区办公室协助;⑤熟悉本文所述之食品进口程序。
美国对进口食品的执法检验监管我国的农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经过美国有关部门的检验,其中隶属于
美国人类健康部的FDA主要负责非畜禽肉类食品的检验,畜禽产品进入美国则要经过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 (FSIS)检测,肉食品出口国的出口企业要经过FSIS的评估认可。FSIS对进口国企业的生产、检验系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检验,重点审核污染、疾病、加工、残留及守法经营;专家组考察包括工厂的设备、设施、实验室、培训项目和工厂的检验工作等;FDA执法遵循的主要政府法令有四项,即联邦食、药及化妆品法案、合理包装及标记法案,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案和营养标签及教育法案。
FDA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把关,其内容从资格、产品质量、标签包装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对某些特殊食品,如低酸性罐头或水活性在0.85以上的食品,在美国上市前,要先在美国进行注册登记。如对罐头食品,企业可申请"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即“FCE”号码及加工过程呈报号(SID号)。企业填报FDA2541表格,直接向FDA申请办理。如在美国的进口商持有该厂的委托代理授权书,亦可代其在美国办理,但全部的表格内容需由工厂落实。如果是果酱、酒类、发酵食品、冷藏状态下销售食品、非密封食品、水活性0.35以下食品等可无需申请"FCE"号码。对于鱼类罐头,FDA规定:罐内使用的盐、油需进行说明,若添加油色素或化学防腐剂则必须在标签中列出;不允许装过多的配料汁;入罐的鱼要新鲜、无任何腐败,生产过程应防止任何微生物繁殖。对蔬菜罐头要求原料蔬菜是新鲜纯净,绝对禁止稍有腐败迹象的蔬菜入罐,封口前后要适宜加温处理以免腐败发生,若蔬菜末达到完善标准则必须标记其等级。
对于鱼类产品,因属易腐烂类,海关采取变通的"立即放货"手续,但要经过FDA对文件进行审批或实物检验后才准于进入美国市场。对鱼类的检验主要有:腐败微生物、过量防腐剂、重金属或化学残存物、不洁或污秽成分、带菌或体内天然毒素等。为确保鱼类产品食用安全,又能减少过多的检验。FDA在1997年12月开始就要求生产企业必须达到“HACCP”的加工标准。
美国对禽肉进口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首先是禽肉生产企业及所在国要经过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认可,FSIS对申请出口禽肉到美国的国家之企业进行检验系统评估。评估工作包括两部分:即申请文件审核和现场检验。文件审核由技术专家对申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评估,重点审核污染、疾病、加工、残留及守法经营等五个危险关键领域。当文件审核通过后,FSlS将派出一个技术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工厂的设备、设施、实验室、培训项目、工厂的检验工作等。如果FSIS判定申请国的检验系统和美国基本相同,则可获得向美国出口禽肉的资格。
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禽肉,FSIS要对其包装的标签进行认可,并要能实施标签标准。标签要求用英文印制,要按美国产品成分和标签规定标注。一般说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原产国及工厂;工厂或批发商名称及地址、以常衡注明净重(磅和盎司)、各种成分保存状态等。产品大包装箱外的标签不必经过许可,但在进口港检验时FSIS要检查外包装上的标签。因此,包装箱外正面标签必须有产品名称、原产国、工厂代号、目的地、到岸码头等,箱外要注明特殊的处理状态,如“keep refrigeration”或“keep frozen”。此外,还要注明出口加工厂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所有内容必须用英文印在箱外或以标签形式贴在箱外,不得用手写来代替。
当禽肉产品到达美国口岸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关呈送报关表,同时规定要提交出口国检验证书,该证书应标明出口国、生产厂家、目的港(码头)和数量,证明该产品经过出口国检验机构宰前、宰后检验,并保证产品安全卫生、无掺假、标志正确,符合美国规定,另要附上进口检验申请报告表。
以上单证经过美国海关审核后,即送动植物健康检验机构(APHIS),审查是否违反美国动植物健康限制规定。当资料都证明符合海关和APHIS的规定后,单证就送达执行进口口岸检验的FSlS进口检验所(IFO)。检验申请表的内容将输入FSIS中央计算机系统,即自动进口信息系统(AIIS)和AIIS自动检索记忆库,确定该国、该厂、该产品是否具有出口禽肉或肉制品到美国的资格。确认后,AIIS将根据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历史,提出该批产品的检验方案,其最后检验结果将进入AIIS中的该国、该厂档案系统中。
AIIS指示的检验内容有:零售包装和净重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产品缺陷检验、罐头保温检验、标签检验、添加剂及产品成分检验、微生物污染、各种残留及肉种鉴别的实验检验等。通过检验后,在每箱的外包装标签上打上“官方验讫”印章,如果不合要求,则打上“禁止进入美国”印章,并要求将货物在45天内出口、销毁或转为动物食品。
FSIS对获得出口资格的国家企业的检验系统要进行跟踪检查,对新获准的出口国每3个月检查一次。如果设备、工厂生产、检验效果良好,出口禽肉质量符合标准,第二年每6个月检查一次,目的是及时保证进口禽肉产品的安全。
总之,我国农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要求做好各种充分的准备,要求向地方或国家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贸易部门进行咨询,要及时了解FDA对产品的法规和进口程序,可委托进口商聘请F》A专业律师操作FDA登记注册,以使产品能顺利进入美国市场。
七、国际贸易术语与结算
国与国之间的货品交换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长期的货品交换中,双方必然会在实际操作中达成某种共识或契约,并逐渐演化成一种惯例。国际惯例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具有通用性,在国际上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应用,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具有稳定性,又由于是大家普遍遵守的规则,因而具准强制性,即虽不是法律但又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自关贸总协定签订以来,各国之间贸易惯例规则不断地建立和完善,所达成的双边与多边协议及形成的贸易惯例很多,这里对与食品有关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和结算惯例规则作简要介绍。
(一)国际贸易术语 各国之间,由于语言不同、对产品(质量)的理解不同、对某些术语的内涵及范围规定也不同,因此常由此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争议,这反映出有必要进行规范。贸易术语规范的结果将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洽谈协商和缩短交易过程,有利于解决双方的纠纷。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使国际商贸运作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船运输,致使原有的贸易术语内容大为拓展。为适应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通信方式和运输技术的发展。国际商会又于2000年对原1980年版作了修订,并公布《INCOTERMS 2000》,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称《2000年通则》,其中含有E、F、C、D4组13种不同类型的贸易术语。《2000年通则》删除了仅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铁路交货(FOR/FOT)和启运地机场交货,增加了未完税交货(DDU);另对部分术语的国际代码作了适当变动,使各种贸易术语更系统化和规范化。
1.工厂交货FXW(Ex Works……指定地点)(E组) EXW
术语指出口商(卖方)在他的所在地(即工场、工厂、仓库等)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进口商(买方)时,出口商即已履行他的交货义务。出口商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进口商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责任,除非双方已有约定。进口商承担出口商所在地将货物运至所需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此术语对出口商有利。
2.货交承运人FCA(Free Carrier……指定地点)(F组) 如果进口商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从他国的进口业务的能力,应使用FCA术语。FCA术语指出口商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运输代理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如果进口商(买方)末指定确切交货地点,则出口商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按商业惯例,出口商有必要协助进口商与承运人订立货运合同,出口商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但要由进口商承担风险和费用。本术语可用于包括公路、铁路、江河、海洋、航空及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形式。
3.船边交货FAS(Free Alongside Ship……指定装运港)(F组) 本术语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FAS是指出口商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口码头的买方所指定的船只的船边,此时出口商即履行了他的交货职责。如果船不能靠岸,出口商还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在船边交货。进口商承担装船的责任和费用,还要承担从此之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规定进口商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如果进口商难以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
4.船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指定装运港)(F组) FOB术语指出口商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并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后,及时通知买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此后的费用及风险由进口商承担。该术语要求进口商办理货物出口有关证件和清关手续。如果是滚装或集装箱运输,船舷则无实际意义,建议使用FCA更适宜。FOB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5.成本加运费CFR(Cost and Freight……指定目的港)(C组) 该术语CFR是指出口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装上船并付所需的成本和运费,同时要求及时通知买方。出口商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不承担损坏或遗失的费用及风险。CFR要求出口商办理有关证件和出口清关手续。如果是滚装或集装箱运输,船舷则无实际意义,建议采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该术语只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6.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指定目的港)(C组) CIF术语与CFR术语具有相同的义务,即负责租船订舱,需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负责将货物按时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出口商不承担货物装船后的风险,但需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运费和海运保险,由出口商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出口商可只购买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CIF要求出口商办理货物出口的所有清关手续,但不保证按时将货物运到买方港口。如采用滚装或集装箱运输,船舷无实际意义,可采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该术语只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7.运费付至CPT(Carriage Paid to……指定目的地)(C组) CPT术语指出口商应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费用,但出口商在将货物运至承运人保管起即不承担任何费用和风险。承运人指运输合同中从事铁路、公路、海运、空运、内河航运及上述联合方式承运的经营者。货物承运风险由第一位承运者在交货后即行转移至第二位承运者。本术语要求出口商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8.运费保险费付至CIP(Carri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指定目的地)(C组) CIP术语指出口商要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并付给货物运输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及支付保险费 (可只购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按照将货物运交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出口商还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地点领取货物,支付款项,负责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至运达目的地的各项费用,包括卸货费和进口税费。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9.边境交货DAF(Delivered at Frontier……指定地点)(D组) DAF术语指出口商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的地点,及时通知买方,并办理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的费用与风险由进口商承担。本术语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运输货物,也可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10.目的港船上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指定目的港)(D组) DES术语指出口商及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办好在船上交货,需办理货物出口但不需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即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出口商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交货前港完成船上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之后的费用与风险由进口商承担。本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11.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DEQ(Delivered Ex Quay……指定目的港)(D组) DEQ术语指出口商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并卸到岸上,置于进口商的控制之下,同时办理了进口清关手续,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出口商要承担关税、捐税及因交货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商承担收到货物之后的费用及风险,并自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如果出口商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要使用本术语。如果双方约定由进口商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交持关税,则应使用 "关税未付"一词。如果双方约定出口商不必承担货物进口时缴纳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说明"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未付"。本术语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12.未完税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指定目的地)(D组) DDU术语指出口商要将货物按时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出口商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官费。进口报关手续及费用由进口商负责。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口商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风险或支付某些费用(增值税),应有文字给予明确说明。本术语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输。
(13)完税后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指定目的地)(D组) DDP术语指出口商按时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进口商,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期间出口商应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应承担包括关税、捐税、有关交货的其他费用及一切风险,因此出口商承担的责任最大。如果出口商不能直接或间接获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可使用本术语。当双方约定由进口商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当双方约定出口商不承担进口时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用文字明确说明"增值税未付"。本术语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输。
以上术语,在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术语是FOB、CIF和CFR。
(二)国际贸易结算 目前国际贸易中货款支付结算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汇付、信用证和托收。
1.汇付 汇付即汇款,是贸易双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最简单的方式,进口商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国际贸易中汇付还用于佣金、杂费、保证金及预付款等的支付。汇付的特点是:风险大,货到付款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另外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付的当事人有:汇款人(进口商)、收款人(出口商)、汇出行和汇入行。汇入行是受汇出行委托支付汇款的银行,如果双方还未建立直接联系,还得通过第三者银行为代理行参与。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
(1)信汇 由进口商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银行则开具汇款委托书,然后以信函邮寄至出口商所在地与其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委托其将款交给出口商。汇款委托书有正副两张,分两次付邮,以防止邮递中遗失。信汇优点是价廉,但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 进口商委托汇出银行以电报、电传或SWIFT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将贷款付给出口商。这种付款方式比信汇快,但进口方要负担其较高费用。
(3)票汇 进口商在当地银行购买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然后邮寄给出口商,由出口商向当地银行收取货款。
2.信用证 信用证即银行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进口商(即开证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出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根据是否跟随单据,信用证分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类,目前国际贸易中多使用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最早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拟订,经过6次修订于1994年1月1日完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生效。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含6个部分(55条),即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义务和责任、单据、其他规定和转让等。跟单信用证是指付款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的信用证。其货款结算的一般过程是:贸易双方签定供货合同,进口商(信用证申请人)将用于付款的信用证由当地银行(开证行)发至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出口商依双方供货合同发货并将发货单据(如海运提单、铁路或航空运单)寄给进口商,进口商在接到发货单据及货物后,经检验无异议即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也称通知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通知银行再按信用证条款要求付款银行向出口商付款。
信用证业务所实行的结算方式是由双方有联系的银行代为办理的。进口商先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并要求开证行按其中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具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进口商需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率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并交纳开证费用。开证行通过其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则马上发运货物,在取得货运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指定银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金额,并将单据寄至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审查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如符合即偿还议付行付出的款项,同时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然后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并凭单到海关提货。
3.托收 托收是债权人(一般指出口商)开立债权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当地银行向债务人(一般指进口商)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规则先后有国际商会1967年公布的(商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经修订改名的(托收统一规则)和1995年公布的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又分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如是付款交单,则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在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指示当地银行『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时才能向进口商交出货运单据;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所作出的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按照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并连同货物单据通过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经审核无
误后,应即刻在汇票上承兑,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在汇票到期日再进行付款。
作者:贾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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